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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举荐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江门市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12:07:32

导读: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对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有符合要求的人才可以申请该补贴。

  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海外服务工作站等江门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批准或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人才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个人(不含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上机构和个人统称举荐人。

  二、申请条件

  举荐人为机构的,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且为我市用人单位(不含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举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以下统称被举荐人),可以申请本补贴:

  1.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顶尖人才、一级人才的标准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的;

  2.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含国外创新创业团队),带项目落地我市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

  3.取得博士学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级技师、技师,初次在我市就业,与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入户我市的。

  举荐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且为我市用人单位举荐符合以上1-3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本补贴。

  被举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

  三、提交材料

  (一)举荐人为机构的,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表;

  2.注册登记证书(在江门市注册登记的,免交此项);

  3.被举荐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和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及获得专业成果、奖励、称号等其他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

  4.举荐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举荐(中介)合同、举荐人收款凭证和相应的服务发票等材料;

  5.举荐人为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中国境内第三方机构收款的授权委托书。

  (二)举荐人为个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表;

  2.举荐人身份证件;

  3.被举荐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和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及获得专业成果、奖励、称号等相关佐证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

  4.举荐人在中国境内没有银行账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机构(部门)

  被举荐人在市属单位就业创业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被举荐人在各市(区)属单位就业创业的,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举荐人可到受理机构或通过网络提出申请。

  五、补贴标准

  1.引进1名顶尖人才、一级人才,分别给予举荐人30万元和10万元补贴;

  2.引进1个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举荐人20万元和10万元补贴;

  3.引进1名博士,给予举荐人2万元补贴;

  4.引进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高级技师、技师(以上人员含本地生源),分别给予举荐人800元、450元、800元、450元补贴。

  六、补贴发放方式

  经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七、管理服务

  1.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

  2.自2019年2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适用本指南,可按本指南规定申领补贴。

  3.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是指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奖项的团队。奖项是指相应等级评审、比赛的结果。属于国外创新创业团队的,比照国家级和省级执行。

  4.举荐人应在被举荐人引进到江门工作满6个月(就业与开展项目合作的从劳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创业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5.被举荐人是硕士、本科生、高级技师、技师的,初次在江门就业的,以被举荐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记录核定。同一个人才被举荐来我市多次就业及创新创业的,只发放一次举荐人才补贴。

  6.以下情形不享受本补贴:(1)举荐人与被举荐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项目成员为自身项目举荐人才的;(3)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的。

  7.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人才发〔2019〕2号)规定执行,从人才发展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8.本补贴由受理机构按照受理、审核、审批核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补贴。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机构(部门)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的处理。

  9.被举荐人、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取得补贴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0.本申请指南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标签: 江门市  用人单位  人才  我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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