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7:51:54
1、补贴对象:
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挂牌成立的就业扶贫点(含“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和就业安置基地)。
2、申请条件:
自2017年12月25日起,就业扶贫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给予就业扶贫点补贴:
(1)吸纳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与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签订合作协议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
(1)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点,给予1万元的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
(2)获得市级示范性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已获得建设就业扶贫点1万元补贴的,追加9万元补贴差额);
(3)获得省级示范性称号的,按照省补贴金额1:1的比例给予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点配套补贴。
4、申请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证;
(2)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3)就业扶贫点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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