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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对象/条件/标准/材料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7:51:54

导读: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挂牌成立的就业扶贫点可以申请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点,给予1万元的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

  1、补贴对象:

  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挂牌成立的就业扶贫点(含“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和就业安置基地)。

  2、申请条件:

  自2017年12月25日起,就业扶贫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给予就业扶贫点补贴:

  (1)吸纳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与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签订合作协议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

  (1)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点,给予1万元的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

  (2)获得市级示范性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已获得建设就业扶贫点1万元补贴的,追加9万元补贴差额);

  (3)获得省级示范性称号的,按照省补贴金额1:1的比例给予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点配套补贴。

  4、申请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证;

  (2)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3)就业扶贫点银行账户。

标签: 万元  示范性  贫困  人员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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