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6:55:06
一、业务对象: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所需资料: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交通安全学习考试通知书)
3、交通安全教育学习登记表
三、办事地点:
交警支队综合楼二楼
四、办事流程:
综合楼二楼考试预约受理岗6号窗口→考试科目(1)(4)考试室参加考试→合格后回预约受理岗打印缴费单→到综合楼一楼对面(茂安技校一楼)驾驶人考试缴款岗交费→交费后到综合楼二楼考试办公室打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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