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4:32:03
1、居住登记对象?
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3.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4.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2、居住证发放对象?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3.对于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
4.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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