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1:15:33
一、办证材料要求
养犬单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单位护卫场所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或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五)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从严审批单位养犬。单位申请养犬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各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若干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执行。单位用护卫犬,必须是指大型犬,不得用小型宠物犬用为单位护卫犬,以防止个人以单位名义申领饲养证。
2、申请单位提供的犬照贴于《养犬申请表》“备注”栏内,“申请养犬理由”栏除填写申请理由外,还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饲养人身份证复印件贴于申请表背面。
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一并告知申请人于五日内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所。
公安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的同时,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教育,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规定。
(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期满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养犬延续手续。
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十五日起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只识别牌,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死亡犬只识别牌,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或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申请补办或者重新植入,并支付相应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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