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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没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以报销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8:02:44

导读: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

  1、职工医保:

  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统一为70%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不再享受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待遇,且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当期医保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按次、不累加计算。

  2、居民医保:

  对未按规定履行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扬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应医疗机构基础报销比例上降低20个百分点,即一级医疗机构为55%,二级医疗机构为45%,三级医疗机构为35%,其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住院起付标准按次、不累加计算。

  3、异地就医门诊“一单制”直接结算

  职工医保:癌症、血透、移植等门特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等门慢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存在门特和门慢病种叠加的暂时不享受异地直接结算,需要先在异地垫付费用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居民医保:癌症、血透、移植等门特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等门慢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直接结算;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一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门诊统筹直接结算。

标签: 医疗机构  异地  医保  参保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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