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5:58:05
根据泰州市《泰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办理程序:
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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