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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政策原文)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11:01:17

导读:加快推动农业“机器换人”!近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乐清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近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乐清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一轮政策坚持稳产保供、创新发展、数字赋能的导向,加快推动农业“机器换人”,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赋能助力。

  乐清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赋能助力。到2023年,推动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83.5%以上,建成综合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丘陵山区机械化和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稳定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进行适当控制。

  允许在乐清市从事农业生产的非乐清籍购机者在我市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需提供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注明承包土地面积或种养殖业规模。允许在外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乐清籍购机者在我市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但需在本地完成机具确认后再将机具运往外地作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需提供规范、有效的承包合同。

  三、补贴机具范围

  中央补贴范围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省级补贴范围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四、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根据《2021-2023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并随省公布的新标准随时调整。

  (二)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乐清市本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40%,乐清市本级财政承担60%。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中央补贴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补贴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实行乐清市本级追加补贴的机具类型和补贴标准,按照当年春季农业信息扶持政策执行。

  五、操作程序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机具编号拓印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录入的购机者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农机具人机合影和机具出厂编号钢印照片。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要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再申请补贴。

  (三)审核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方式采用实地、委托、电话、微信、经销点批量预查登记等有效手段进行。

  审核与核验无误后,将补贴信息在《乐清日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所在乡镇(街道)公示。

  (四)结算和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适时分批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市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将补贴资金下达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各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

  (五)归档。补贴资金拨付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做好电子档案归档和纸质资料整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优化服务效能。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根据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标签: 农机  机具  乐清市  浙江省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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