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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租房租赁补贴金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3:15:26

导读:温州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租赁补贴形式实施保障。

  第二十条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愿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一)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区房产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4.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含)一年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四)租赁补贴开始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次月开始计算,并由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发放

  (五)已获得农村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不再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和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家庭应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二)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类型依顺序实施保障。

  (三)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四)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在租赁合同期内应按规定申报年审,经年审公示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终止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应在合同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辖区房管所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六)租金标准: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属于:

  1.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对象的,租金按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类型的标准计算;

  2.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伤残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租金按低保(特困)类型的标准计算;

  3.拥有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的,租金按低保(特困)类型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或用人单位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保障家庭提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自公示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辖区房管所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30天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实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保障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辖区房管所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按变更后保障类型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经审核登记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共同居住人仅有居住权。

  第二十六条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动态变化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等部门(单位)每月要将动态数据反馈给区房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保障证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则其子女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不能作为独立家庭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房产管理中心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

  第三十二条 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含5年)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通过司法程序向承租人主张逾期腾空期间的民事责任,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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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家庭  住房  租金  实物  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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