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1:50:56
温州市公租房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应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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