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1:59:43
关于龙港市医保政策调整的通告
因温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应用集中,2021年4月1日起,温州市医保政策基本统一,并根据《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龙港医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1.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及生育津贴待遇政策。
按《办法》规定,温州市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5960元/月,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封顶线429120元,龙港市生育津贴待遇按本年度缴费基数享受。
2.城镇职工零星报销政策。
2020年6月30日(含)之前,仍有职工医保零星发票未报销的,需在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报销,逾期不予办理;2020年7月1日(含)之后,需在下一职工医保结算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内完成报销。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政策。
鉴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医保系统市级应用集中后不支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差别化政策。今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政策与温州市本级相同。
4.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政策。
已办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就医的参保人员,先个人自理比例10%,再按龙港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额外自理比例25%,再按龙港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1.在龙港市内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2.在龙港市外温州市内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3.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先个人自理比例25%,再按龙港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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