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6:26:50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温州市区从2020年8月1日起,明确下列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地户籍人员
2.个体工商户业主
3.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本统筹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2020年7月31日前,已在温州市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未满10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参保缴费;但中途停保的,再次参保时需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对象范围。
非温州市区户籍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可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他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养老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如在市区缴费已满10年或属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提醒
根据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社保、税务等部门将于2020年8月15日对2019年12月之前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记录予以同步核销。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核查本人的缴费情况,若有存在欠费的,可于2020年8月15日前及时缴纳,并在今后按时足额缴纳每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免影响本人的缴费年限和待遇。
今后,每年按规定在4月30日之后核销上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记录,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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