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7:43:40
温州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住院报销)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市医保中心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或手机端申请 (一)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 (二)报销门诊费用时:当时就诊记载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必要时);报销住院费用时: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医院盖章)、检查化验报告单(必要时); (三)参保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一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外伤经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涉及外伤的需提供); (五)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 | |||
受理审核审批 | 10个工作日 |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50%左右。其中,温州市区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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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登记 | 3个工作日 |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50%左右。其中,温州市区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支付报销款 |
具体流程图如下: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7-12345 办公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249-252号窗口;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 小编贴士 想了解更多关于温州市医疗挂号、医保参保缴费报销、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等相关的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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