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8:21:41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含慢性病门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住院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

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

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超过最高限额(2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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