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2:01:11
一、慢性病病种(44种)
二、慢性病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在职800元,退休(职)500元。
2.报销待遇: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60%,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增加报销20%,合计报销80%。
3. 年度限额标准:
门诊慢性病设立年度限额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一类慢性病:5000元;
二类慢性病:8000元;
三类慢性病:1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15000元。
门诊特殊病
一、特殊病病种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仅限专科药品费用)、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二、特殊病报销待遇
1.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95%。
2.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门诊精神病
一、精神病病种
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患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住院报销待遇
(一)住院读卡
泰州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患者住院可以直接读卡报销。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800元(连续住院达90天,加收起付标准400元)
2.基本医保待遇
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91%,退休(职)报销93%。
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由统筹基金报销95%,退休(职)报销97%。
3.大病统筹待遇
高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5%。
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统筹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4.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
补偿标准: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职工补充保险政策
1.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补充保险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2.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3.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异地医保患者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一、普通疾病就医
1.患者或家属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2.提供相应的资料或信息,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3.异地就医手续审核通过后,持社会保障卡直接读卡结算。
(1)省内异地住院:执行参保地的医保目录和参保地的医保报销政策。
(2)跨省异地住院: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和参保地的医保报销政策。
二、意外伤害所致疾病就医除上海市以外,其他异地医保患者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实时报销,应根据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要求,自费结算后携带相关资料回当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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