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5:44:37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附件内容:
拓展材料: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
第七章 医疗费用清算
第三十三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与省内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外省(市)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确认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划拨应付或接收应收清算资金。各级在上解下拨清算资金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哪级产生归哪级所有。
第三十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外省(市)据实划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省内各统筹区在外省(市)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与外省(市)参保人在省内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进行轧差清算。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省内各统筹区之间进行轧差清算。
第三十五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每月22日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下载相关跨省清算数据;每月21日前,省级异地就医清算平台自动生成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数据。
第三十六条 每月26日,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省内各统筹区《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附件5)和《河北省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附件6)。每月月底前,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确认清算表。
第三十七条 次月1日前,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经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生成《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7)和《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8),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用款计划;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清算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异地就医清算收、付款通知单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单》(附件9-1)、《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9-2)、《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9-3)、《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9-4);以及《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付款通知书》(附件10-1)、《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付款通知书》(附件10-2)、《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收款通知书》(附件10-3)、《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收款通知书》(附件10-4)和用款计划提交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单和用款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并于划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反馈清算资金收、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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