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6:27:35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正常运行,保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单位人员待遇享受办法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因参保人单位调动造成补缴的,三个月内补缴可视为连续参保;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断保的,两个连续月度内续保的可视为连续参保。
二、生育津贴实现定点生育结算时直接申报
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职工,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院结算完毕前,由医院负责上传生育相关信息,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经办机构负责完成定点生育医疗费的审核和生育津贴的核定。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后的津贴核定参照此流程。
三、生育津贴由一次性支付变为按月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生育医疗费结算的次月核定产假总天数,生育津贴压月支付。系统每月根据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自动计算生成当月生育津贴应支付数据。单位发生变化时以待遇所属月所在单位生成津贴数据,发放给待遇所属月所在单位。生育津贴首月与次月一起支付。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以外其他统筹地区或由企业转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灵活就业参保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津贴;职工停保、断保的,三个月内完成补缴后继续发放,超过三个月补缴的,停保或断保期间的生育津贴不予支付;本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自转入当月由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信息于核定完成的次月初推送到网报端,每月10日前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支付。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系统自动反馈到网报端,并注明原因。
四、取消部分计划生育证明
实施节育术、复通术、戴环取环术的,参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36号),不再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五、延长待遇申报时限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调整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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