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7:23:52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时,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误缴费至本地等情况,可在终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退费。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
各县(区)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参保人退费业务受理工作。申请退费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税务大厅及洛阳银行、中国银行窗口,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提供缴费凭据、银行卡信息等资料,待税务部门汇总退费人员明细后,统一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经审核情况属实,医保部门将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把多缴的费用退还给参保人。
各县(区)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参保人退费业务受理工作,办理缴费协议签订,终止业务或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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