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5 07:28:14
失业保险金:
申领金额: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人均提高约153元。
调整后,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50元调整到每月120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5元调整到每月129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0元调整到每月1376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66元调整到每月109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月1177.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04元调整到每月1256元。
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发放待遇的调整,将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申请材料: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招工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一份);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两份;
4.失业保险减员表复印件一份;
5.医保减员表复印件一份;
注:原、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起送达经办机构核对,复印件要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注“与原件相符”。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补助金:
领取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助期限:
补助期限最高为6个月。
申领材料:
参保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办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区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内部数据比对,核验是否符合领取资格,对符合领取资格的失业人员拨付失业补助金。
补助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当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当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4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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