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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居补助政策原文(泉州市安居保障)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5 08:47:10

导读: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港湾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安居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试行)。

  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暂行规定(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港湾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安居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之日起,在泉州企业、引进的科研院所就业或自主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起算)高校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和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即: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的大学,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持有教育部出具同等学历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持有教育部出具同等学历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3.所学专业符合《泉州市高校毕业生产业急需专业目录》的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生。

  (二)来泉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来泉创业的,应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在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万元);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正常经营 3个月以上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一事一议”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保障方式

  1.安居补助。按照硕士研究生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大学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其他本科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来泉博士按人才“港湾计划”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2.租房服务。由泉州城建集团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青年公寓,并达到“拎包入住”标准。符合安居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租住青年公寓,按租房价格85%收取租金,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安居补助可直接抵扣青年公寓租金。

  3.购房保障。符合安居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与购房的,享受泉州市户籍人员购房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城建集团“泉房通”网站填报《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请表》《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报汇总表》,上传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用人单位纳税情况等有关材料原件。租住青年公寓的,由青年公寓服务站统一代办安居补助等业务。申请购房保障所需其他材料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二)审核。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每月25日前审核。

  (三)公示。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人社局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并提交《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报汇总表》。

  (四)发放。

  1.租住青年公寓的,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市、县两级安居补助资金和15%租金优惠款项发放至泉州城建集团等青年公寓运营企业。

  2.自行解决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市、县两级安居补助资金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至高校毕业生。

  (五)购房

  符合安居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将“泉房通”网站打印的《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申请表》,提交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报送至属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高层次人才及其他对象购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资金保障

  1.安居补助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为主承担,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即: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2.租住青年公寓15%优惠资金由租房保障服务经营单位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管理与监督

  (一)来泉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来泉创业高校毕业生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或青年公寓服务站报备,停止发放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在申领安居补助期间如变更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所在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或青年公寓服务站提交相关材料。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安居补助政策,可同时享受。

  (四)安居补助按月计算,发放起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次月发放。

  (五)高校毕业生在申领安居补助期间,晋升学历学位的,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次月起按晋升后标准予以发放。

  (六)高校毕业生参与购房的,需对其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并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即取消购房资格。

  (七)高校毕业生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将联合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来泉时间、实际在岗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取消相关安居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助,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安居补助资金应全额发放,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标签: 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  公寓  青年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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