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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退休人员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补缴 烟台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12:21:09

导读:小编为您整理烟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相关政策规定,包含最低缴费年限、补缴规定等相关内容。

  烟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

  (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规定的男25年、女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自申报退休手续当月起,三个月内按申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的9%一次性补足至规定年限的(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超过申报退休手续三个月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9%的比例进行补缴,自补缴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职工需补缴年限大于5年且无力一次性完成补缴的,本人自愿,可分两次进行补缴。首次需补缴5年职工基本医保费,剩余部分自首次补缴之月起12个月内完成。首次补缴到账后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二次补缴的,中止其退休医疗待遇,首次补缴金额不退费。超期完成二次补缴的,自完成二次补缴到帐次月起按规定恢复退休医保待遇享受,中断期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金)不补报。在完成首次补缴手续后、二次补缴手续前死亡的人员,不再办理二次补缴手续,首次补缴金额不退费。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已按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在户籍所在地区市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要求,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齐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标签: 年限  按规定  首次  待遇  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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