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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退役军人医疗救助事项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1:49:09

导读:聊城优抚对象如因患大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在医保报销后个人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详见正文。

  聊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事项如下:

  医疗救助:

  1、优先将困难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其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要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照城镇职工医疗基本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和医疗救助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有效证件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诊查费、急诊留观诊查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可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因国家实行零差价制度,不再减免。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优抚对象专用窗口,建立医疗专用档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和优抚对象就医流程。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应当符合医保用药相关规定。使用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药品,需经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所享受的医疗补助应当按规定即时报销。

  


标签: 对象  医疗  医疗机构  急诊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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