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11:49:18
实施程序
(一)签订协议。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使用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电梯设计初步方案;
2.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3.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
4.电梯运行维护方案和费用(电费、维修费、维护保养费、日常管理费、检验费等)分摊方案;
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二)确定方案。增设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
(三)公示。以上协议和方案应予公示,由增设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的利益相关方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有异议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四)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报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给予办理规划审批(查)意见:
1.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其他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权属资料;
2.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含增设电梯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结构安全证明;
4.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5.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材料。
(五)组织施工。开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备案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前到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电梯进行监督检验。相关部门及增设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电信、燃气、数字电视、网络等专营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电梯增设过程中,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六)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按照现行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移交。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后续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要在房屋出让合同中与受让人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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