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6:55:20
一、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梅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梅州市嘉应路1号梅州公安大楼
咨询电话:0753-216922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各县级公安局地址→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结婚公证。
(六)澳门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澳门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八)澳门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九)未满十六周岁的偕行子女,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4.偕行非婚生或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的,须提交偕行子女由即将前往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5.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十)属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十一)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免提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十二)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办证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等部门进行核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费用:每证50元
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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