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1:07:58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符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8〕4号)规定资格条件,有意与衡阳市中心城区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意向协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或者有意来衡阳市中心城区及园区创(领)办企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
根据《衡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9〕8号)规定,入选评审环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也可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工作遵循“科学权威、规范严谨、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评审结果可作为市委、市政府引进重大项目决策参考依据,也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程序中专家评审的结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工作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七条 主要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综合能力及其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可行性、商业模式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综合能力:主要从团队的学习工作经历和创业业绩、业务能力和创新水平、团队的人才结构、创新意识、能力条件、专业素质及开拓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2)技术水平:主要从项目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先进性、技术关键及难点、技术的科学性、产品的水平和优势等方面进行评价。
(3)市场前景:主要从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市场需求程度及成熟程度)、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技术性能、成本、市场准入条件)、项目(产品)未来实现产业化及销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4)项目可行性:主要从项目(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设定的合理性、技术产品商品化经济指标预期的合理性、项目实施方案(商业计划)的合理性、操作性及实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5)商业模式:主要从项目(产品)开发、生产策略的合理性,市场营销策略、项目(产品)的获利方式以及未来1-5年的定位与发展规划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评审机构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属于省级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记录;
(四)获得银行资信部门、工商、第三方中介等颁发的企业AAA信用等级证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及类似项目评审成功案例;
(六)有丰富的国内外行业组织及高层次人才资源。
第九条 评审机构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一)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2.掌握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世界科技前沿知识、最新科技产业发展状况,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二)评审专家主要由国内外(含港澳)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人才构成。
1.科技界专家:应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且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全球知名奖项(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或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或长江学者,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第一负责人除外),或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完成人(第一完成人除外),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或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或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家,或论文“高被引”科学家及其他专家。
2.产业界专家:应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及其创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经济界专家:应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基金、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首席分析师。
第十条 一个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创新或创业项目只能委托一个评审机构评审,一个评审机构可以同时评审多个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创新或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每个项目须选取7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有意来衡阳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由依托企业或所在园区向市委人才办提出评审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诚信承诺书;入选评审环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科技局向市委人才办提出评审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衡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培育计划申报书》、诚信承诺书。市委人才办受理申请后,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并在申报表格资料有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
(二)遴选机构。市委人才办发布公告,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第三方评审机构,建立第三方机构信息库。符合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填写《第三方机构入库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财务状况报告(资信证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近三年同类项目成功案例(附相应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等部门,对申请的第三方机构集中进行资格资质审核,确定不少于3家的第三方机构信息库。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采购金额30万元以内的项目从第三方机构信息库中抽取不少于三家机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评审机构;对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评审机构。
(三)机构评审。市委人才办根据评审机构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材料。评审机构按照资料收集、材料评审、答辩评审、实地考察、出具报告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四)媒体公示。市委人才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将评审结果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有意来衡阳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公示内容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称,团队带头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级)、团队项目技术层级(国内外顶尖、国际领先、国内领先三个档次)、依托企业或拟落园区;入选评审环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公示内容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称,团队带头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级)、依托企业名称。
评审对象或申请对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委人才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注明详细联系方式。评审结果异议事项由评审机构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日内反馈给异议提出人。
(五)研究确认。评审机构将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评审结果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委人才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市委人才办综合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市委人才办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结果,在申报表格资料有关栏目签署研究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信用管理。项目申请人、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应在申请项目或签订委托书时,签署诚信承诺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道德规范;
(二)评审专家利用管理、咨询、评审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三)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泄露相关秘密或评审信息;
(四)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违反承诺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终身不得申请、承担或评审衡阳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对于已经通过立项或已拨付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立项资格,并追回所拨付的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一)与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项目申请人有利益关联的;
(二)曾在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任职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与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项目申请人有利益关联的;
(四)与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项目申请人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五)项目申请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应对其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或职权为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项目申请人(单位)获得立项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或评审组织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试行办法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委人才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举报。
第十七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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