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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育儿假拟设置多少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2:55:09

导读: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和养老补贴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养子女的,享有下列扶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三)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原待遇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

标签: 独生子女  产假  子女  夫妻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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