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5 01:08:14
参保登记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到户籍所属辖区,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到居住地所属辖区办理参保登记。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每年10月至12月25日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初次参保的凭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港澳台居住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90天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支付上年度出生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参照新迁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为本市户籍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服刑错过缴费期的,应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在本市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切换到居民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在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或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材料。
大中专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由高校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因参军、就业、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大中专学生因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材料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的,退还其缴纳的剩余年度医保费。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其亲属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死亡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退还其缴纳的剩余年度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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