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3 09:45:36
一、事项名称:离休人员异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业务
二、设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
三、申请条件: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驻疆单位的离休人员。

四、办理材料:
(1)《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

(2)发票;
(3)检查结果报告单;
(4)费用明细单(每页上加盖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公章);

(5)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出院证。
五、办理地点: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业务岗位
六、办理时间:每月1-22日(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991-3689939
八、办理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医保中心相应岗位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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