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6 09:48:53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及以后分娩,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所享受生育津贴的支付期按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文件对产假调整后的天数计发。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有所调整。
具体数额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5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1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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