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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关系

来源: 最后更新:24-06-29 02:33:32

导读: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的区别是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

一、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构没构成各个犯罪的客观条件。进行了犯罪,是否构成了既遂的犯罪。先服从犯罪类型的标准,在我国都有明确的定义,惩罚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区别: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二、危险犯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

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

1、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

2、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犯罪的类型,危险犯实害犯是有区别的,主要看处罚点就认定标准。危害犯必须对客体造成一定损害才行,而危险犯没有这个要求,其有危险行为就可以达到犯罪。对于危险犯来说,也有既遂和未遂的形态。属于未遂犯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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