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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4 09:24:45

导读: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第一个要件是客体要件,即行为人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第二个要件是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第三个要件是客体要件,即行为人实施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4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珍贵文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把重要文物赠送给了外国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文物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此时是禁止一切损毁文物、出售文物的行为的,最严重的就是走私文物以及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因为文物一般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并且对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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