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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7 12:38:35

导读: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当中的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人员如果和案件有着某些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才需要进行回避,并没有规

一、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单位,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有:

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5、执行。

三、刑事诉讼开庭后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四、刑事诉讼一审结束后判决结果有哪些?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刑事诉讼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没有所谓的单位回避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只要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正常情况下会主动回避,如果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回避,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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