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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8 08:12:11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内容是,开发商制作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实际上属于邀约邀请,不过,如果宣传资料中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都有非常详细的说明,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商品房买卖的要约邀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家可以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面积误差比超过规定。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

(十一)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方在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过分迟延产权过户。法律法规规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在这个期限届满后超过,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总的来说,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前期的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都要跟实际情况相吻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以构成要约,如果将来签合同的时候跟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不一样,买家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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