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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与诽谤罪管辖权规定是什么(侮辱诽谤的案件管辖)

来源: 最后更新:24-02-16 05:38:13

导读:侮辱罪与诽谤罪管辖权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了,还是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说网络方面的侮辱诽谤行为,那么是需要在网络行为的目的地和实施地来管辖的。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侮辱罪与诽谤罪管辖权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侮辱罪和诽谤罪有非常明确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管辖是如何进行的,因为这是属于侵犯罪,可以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要着重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就是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标签: 诽谤罪  管辖权  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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