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17 05:03:19
张__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0年疫情期间居家上网课,学习之余喜欢看直播娱乐,其使用母亲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某直播平台多次转账,用于充值给主播打赏,累计高达4万多元。张__母亲发现后,多次和某直播平台沟通,恳请退还打赏款项。但是某直播平台一拖再拖,最后直接拒绝。了解到该平台有多起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事件,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张__遂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主持双方调解,对所涉事实进行调查,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张__申请撤回起诉,某直播平台自愿返还相应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较差,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从小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家庭、社会、司法各个层面共同发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氛围。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更为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司法案例价值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打赏属于现物赠与,打赏者在赠与合同中只承担义务而毫无利益可言,高额的打赏更是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范围,并非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实践中未成年人之所以能够实施打赏行为,往往与其监护人的疏忽有关,但是监护人的疏忽并不构成对未成年人实施高额打赏行为的同意。第三,一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异议,网络平台即需要向未成年人返还所取得的打赏,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的法律效果有助于消减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的逐利冲动,进而有助于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第四,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使得网络平台自动返还打赏、原告撤诉,一方面案件得到了快速处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得到了及时高效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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