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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2-26 03:06:34

导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共同来承担所欠自己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一律都会支持。此时,男女双方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债务为当事人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自己就不需要负

无效,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债务人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是双方约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划分标准,故债务人为转移财产而净身出户以此躲避个人债务是具有可行性的。债权人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有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种协议既可能出现在协议离婚场合,亦可能出现在诉讼离婚场合,典型的情形是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应当合法有效。但是,夫妻双方藉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亦层出不穷,由此衍生出大量的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债权人诉请确认该种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撤销或代位析产等诉讼。

离婚时财产分割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实作为债权人来说,自己的相关利益根本就不会受到夫妻离婚的影响的,因为债权人没有义务去辨别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个人债务,所以可以直接起诉已经离异的夫妻为被告,是需要被告方自己去界定债务偿还问题的。

双方离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双方清偿到期债务,不受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约定的限制。请求清偿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债权是没有影响的,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三人可以直接找该债务人承担责任,若是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对于该债务,双方依然要共同承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约束双方的财产关系。若是该协议有以下情况则无效,对第三人而言,则可以请求确认无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离婚协议包含了财产、人身关系两部分,对于人身关系部分,不能撤销。但是,对于财产约定部分,根据相关的财产分割的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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