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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中学老师未发现猥亵,故意造谣罪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来源: 最后更新:24-03-06 10:40:13

导读:一、民事责任适用情形:侵犯名誉权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如果发布的谣言内容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前段时间由于一名学生在网上发出学校不正常的教育行为引发关注,更是说有老师对学生进行猥亵行为,于是警方开始介入调查,最终获取的结果是该老师并没有猥亵的行为,目前,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上故意造谣的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对两名涉事未成年人进行了批评教育,那网上故意造谣罪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适用情形:侵犯名誉权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如果发布的谣言内容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惩罚: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适用情况: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察、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察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适用情形: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惩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危险、疫情、灾害、警察、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签: 名誉权  商誉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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