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1 02:31:15
是无效的,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外,赠予合同中放弃撤销权是有效的。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7条)。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
(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赠与合同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第一,赠与合同与遗赠明显不同。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将其财产在其死亡后赠与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赠一般由《民法典》之继承编加以调整。第二,赠与合同与捐赠也有所不同。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既包括有明确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归类于普通赠与合同的捐赠,又包括受赠人不明确,无法归类于赠与合同的捐赠,即学说上所谓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二)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
(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加以规定,但《民法典》之合同编中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属于合同中的一种,除特定条件下不能够将合同撤销之外,其他的赠与合同都是可以自行撤销的。涉及到赠与合同的相关撤销,首先需要由双方来进行说明撤销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对方拒绝返还财产,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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