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7 10:04:35
提到拆迁,人们往往想到的都是一夜暴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并不都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家住东北某地的谭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房子被拆近十年,安置房仍未交付。
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1年7月,谭先生收到征收公告,8月向征收部门交付了该房屋。同月,谭先生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补偿款费用总额为人民币96936。并约定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为24个月。
2018年9月,征收办发布《通知》,称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定于2018年9月27日早9点开始办理回迁手续,但是上述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谭先生。为此谭先生找到征收办问询,却被征收办告知要求谭先生放弃临时安置费,超出面积以高于协议约定价格补交投资款后,才可办理回迁手续。面对征收方的这种无理要求,谭先生十分气愤。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谭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部门告上的法庭。
法院判决
谭先生认为,既然已经与市征收办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约定了安置房屋,征收办也已在应当给付谭先生的各项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了商品房价投资款。征收办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回迁通知,说明安置房屋已具备回迁条件。征收办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及时向谭先生交付房屋。征收办要谭先生放弃临时安置费,超出面积以高于协议约定价格补交投资款,才可办理回迁手续的要求是无理要求,且没有法律支持。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为24个月”,但24个月期满之日时,征收方并未向谭先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因此,征收方应继续向谭先生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征收方支付其应支付的双倍临时安置费,并判决征收方将棚户区项目某小区1单元9层某室房屋交付谭先生。
最后即明律师一定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拆迁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相较于征收部门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在面临征收方不平等甚至无理要求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硬气起来,拿出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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