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5 03:07:06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房价的不断飚升,年轻人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在面临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逐渐出现了“啃老族”“不管族”。年轻人以自我为中心,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或者只满足自己享乐,对父母生活状态嗤之以鼻,甚至还说他们比我挣得都多,我凭什么养他们?
那么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就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老人想起诉拒绝赡养的子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先看下面的一个案例:
老李今年65岁,与妻子育有两子,李文和李武。2001年妻子去世后,老李一直未再婚。后因土地被征收,老李福获得了补偿款20万元。在过渡安置期间,老李与李文一起居住生活。现老李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文和李武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
李文辩称,自己身患残疾,妻子长年患病,但愿意与父亲同住。如果父亲坚持独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李武辩称,希望父亲与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经济压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亲200元生活费。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老李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20万元,但是其没有住房。结合房屋租赁、生活、及其领取养老保险、参照重庆市城镇人居消费标准,最终认定李文每月支付500元,李武每月支付300元。
律师分析: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即使老李取得20万的补偿款,李文和李武两个子女仍要支付赡养费。对于赡养费的数额,法院参照老人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结合子女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认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赡养案件类型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老人如果只起诉部分子女赡养问题,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来主张,法院可以不列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诉讼参与人。
综上所述,即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也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免除赡养的义务。赡养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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