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7 05:37:13
快过年了,结婚的请帖一张接着一张,随着交通越来越发达,村与村联系越来越紧密了,女儿外嫁成为常事。近日,拆迁律师团收到很多这样的咨询:娘家遇上拆迁,户口并没有迁走,村干部就是不给拆迁款,说什么外嫁女不是村集体的人了,补偿款不该得。明明户口还在村里,怎么翻脸就不认人了。其实,抓住这几点,外嫁女就能反驳地征收方哑口无言了。
搞明白一个问题,什么是外嫁女?
外嫁女就是农村女在外嫁时,户口没有迁出原籍,娘家的地还没收回,婆家的地还没分到的一类群体。
面对无理的征收方,三连反问,看你怎么说。
反问一、我在娘家还有土地承包权吗?
有的村不承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时候您可以告诉他: 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户口没有迁走的外嫁妇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既然有承包经营权,征地时当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反问二、我还是娘家的村民吗?
虽然大家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家的人了,民间咱们可以这么说,但在法律上不是这样的。只要符合这三个标准,法律上您就是娘家的人。而只要是娘家的村民,征地补偿就有您一份。判断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个标准是:第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第二,户口登记在出嫁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第三,出嫁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
此外,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对于丧偶或离婚的外嫁女,户口又再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且在其他地方没有相关权益的,也可以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反问三、我为什么得不到补偿?有相关文件吗?
有的村拿政策说事儿,说是本市的规定就是这样的。既然如此您可以要求政府拿出相关文件来。如果真拿出了文件,不要慌,您可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向上一级政府“求助”,或者是直接提起诉讼,请法院“出面”。
当然,大多时候是不会有文件的。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相信不会有哪个征收方会如此和法律作对,一般情况您只要表现出反抗的决心,采取法律途径,申请公开文件,征收方就会有所改变了。
土地是咱们农村百姓的命根子,土地上的一切权利都不是能轻易被剥夺的。面对无理的征收方,勇敢站出来质疑“权威”,请记住,法律是咱们最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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