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26 07:35:16
大家好,我是信金国律师。
今天收到一个咨询,是关于精神病人离婚问题的。
这位当事人说,弟弟和他媳妇去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已经约定清楚了,在领取离婚证之前,没想到他弟弟因为精神病住院了。
现在,他想代替他弟弟去领取离婚证,可以这样操作吗?
其实当事人遇到的问题,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也经常会遇到。
注意,精神病人离婚在法律中是有一些特殊规定的。
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首先需要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冷静期过后,办离婚手续时,还需要双方共同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能代为办理。
而且精神病患者比较特殊,经鉴定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连协议离婚也不能办,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
我们再来看这个咨询,弟弟患精神病住院了,无法亲自办理离婚手续,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可以代理他向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在法律程序上,由于精神病患者的配偶是第一法定监护人,因此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需要先变更监护关系,监护关系变更后,弟媳妇就不再是弟弟的第一法定监护人。
重新变更的监护人就可以作为弟弟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在本案中,哥哥可以担任弟弟的法定监护人吗?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弟弟已经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弟弟的妻子,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是弟弟的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监护人是其他近亲属。
因此,在父母、子女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哥哥可以担任弟弟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如果没有其他近亲属,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如何审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要双方满足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法院就会依法准予离婚。
那么精神病人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二、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仍与对方结婚;三、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如果有这三种情况之一,就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在妥善安排精神病人今后的生活、医疗后,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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