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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诽谤罪程序是什么? 诽谤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5-01 05:02:29

导读:自诉案件诽谤罪程序是书写刑事起诉状,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且参加相关的庭审活动。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属于诽谤罪的话,是属于自诉类型的案件,需要书写自诉状,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

一、自诉案件诽谤罪程序是什么?

自诉案件诽谤罪程序是书写刑事起诉状,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且参加相关的庭审活动。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刑事自诉类型的案件和公诉类型的案件是存在着本质的差异的,如果是属于诽谤行为的话,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的,但是需要书写自诉状,并且将这个书面的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确实出现有困难的话,也可以口头告诉。

标签: 诽谤罪  自诉  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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