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21 07:35:13
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交通费完全是可以的;这个费用可以由全责的一方来进行赔偿;而且不光要赔偿交通费用,还要赔偿医疗的费用以及误工的费用,再者就是护理的费用,如果造成伤残还要赔偿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工具票据,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的时候一定要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正式票据不单指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等等都可以作为主张交通费赔偿的正式票据。法院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审理时,会对于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据一一审查,如果发生票据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不吻合的情况下,就不会计入赔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是根据三点来判决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交通费赔偿诉求:一是交通费必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交转院或医院治疗实际产生的;二是交通费必须要有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诉讼讲究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不成立。交通费证据通常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等,紧急的情况下的机票,但是一卡通发票、加油票不在正式票据之内。三是相关交通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证据的相关性要求。总结来说,所以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想要获得交通费的赔偿的话,应当向交通服务商索要正式票据并且妥善保管好。
1、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交通费。
2、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
3、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4、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一般在发生了之后就会涉及到相关的赔偿,而对于在中途所使用的费用,只要有相关的证明依据就可以进行报销,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而对于赔偿义务人也要根据所产生的费用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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