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22 10:40:36
在明律师曾分析过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是该要房还是该要钱的问题。
这一分析的前提就是,房和钱,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事情,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也就是这么规定的。
然而到了现实中,问题就没这么简单了,一些项目陆续出现了100%货币补偿安置,响应号召等等的说法。
被征收人群体不禁感到困惑不解:我想要产权置换的安置房,法律都规定了,凭什么不给我呢?
要解读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段日前的新闻报道:“为了响应中央、省级关于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要求,莱山区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区内整体住宅库存量不多,无法实行全市范围内普遍采取的政府组织房源购置存量房对拆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结合村企合作的模式,出台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新政策。
”莱山区住建局旧改办主任邱树婷介绍说。
据了解,村居在完成土地出让程序后,区级将货币化补偿款全额拨付街区或村委,由村委根据拆迁村民意愿,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发模式,统一购买企业住房进行分配。
新政使多方受益。
对政府来说,更加贴合中央、省级货币化安置要求;对村居来说,村民的补偿形式更加多元化,更加易于操作。
“从今年起,莱山区新启动的棚改项目100%货币化安置,预计年内将实施货币化安置4600余户,总金额将达到41亿元。
”就这段话,我们可以解读出3个重要的隐藏信息点来,不知各位被征收人是否能看出来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为您解读如下:
其一,这个大肆被媒体作为正面典型宣传的项目,补偿安置方式居然是违法的!100%货币化安置,等于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理由是“无法实行……进行安置的政策”。
这里出现了明显的用政策替代法律法规的现象,著名的590号令在这里实际上被架空、搁置了。
其二,涉案项目既涉及“街区”,又涉及“村委”,等于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分,混用了一套征收程序。
实践中,这种现象在地方上有增多之势,即在实质为征收项目的项目中,乱起名字,进而混用各种程序进行全新搭配,甚至出现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冒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的现象。
在程序领域来说,涉案项目同样存在以政策替代法律法规的现实。
其三,这种100%货币补偿的方式,给被征收人的安居目的实现制造了隐患和风险。
请注意,“企业合作开发模式”等于是棚改项目结束后的“后话”了,与征收方没有关系。
而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发生问题,被征收人就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现实中这个风险将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
比如如果这个合作的企业“跑路”了,怎么办?被征收人的安置房还能住得上么?本来,产权置换,实现居者有其屋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
结果三拳两脚略施小计,这一令人头疼的重要责任就被乾坤大挪移到被征收人自己头上了。
按征收方的意思,这就叫做多方共赢。
问题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能叫做共赢么?说穿了,依法征收,离我们确实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
征收的每一步,对于身家性命押在上面的被征收人而言,可谓步步惊心、招招要命。
我想要产权置换,凭什么不给?这个质问,无疑是极为有力的。
政策能不能大过法律,能不能变通法律,则是另一个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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