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24 03:07:38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
1、关于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
因此,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但在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认真研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关于医疗意外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案例中的情形。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
3、关于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医疗用品,无法人工生产,只能从人体身上采集。虽然,在采血之前要对献血员进行体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难以解决的窗口期问题,即有5%左右的献血员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虽然实施了目前的检查方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指标,这种血液被当做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
在这种情况下,血液提供机构(主要是血站)以及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
首先是关于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血站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不同意见。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血站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原因,从而导致了患者损害的话,那么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情形下啊,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说不可抗力的因素,从而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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