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金融诈骗、盗窃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本身与犯罪分子是不具有诈骗或者盗窃的主观故意与通谋的,也没有实际实施诈骗或盗窃的行为。因此,电信运营商及银行对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民事法律角度讲,电信运营商及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必须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缺陷漏洞及良好的安全保障及监管水平,而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处于弱势的个人。
若电信运营商或银行事实上为诈骗、盗窃提供了实施的媒介平台,并因它提供的诸如来电、短信号码显示及其他增值服务的缺陷,而导致犯罪分子能够通过伪造虚假信息等诱骗被害人。因此,电信运营商或银行是具有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民事损失。
若犯罪分子不是通过银行或电信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因此,仅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银行或电信部门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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