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在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三是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之中,业主的主要义务就是缴纳购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就是向业主交付房屋。至于,业主是否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不能作为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业主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开发商自己或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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