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3、领取
(1)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该机动车的检测场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坐及7坐以上车辆除外)到市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分所及(部分)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执法站)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部分邮局和银行也开展了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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