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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